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外参股经营投资管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保障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对外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参股行为,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保障集团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对外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办法》(X投开〔2020〕124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体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本级及其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参股经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合资设立、股权受让、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吸收合并、无偿划转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形成无实际控制权的经营投资行为。
控制是指集团各层级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企业行为实际支配的情形。
投资主体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行为,由X系统内多家企业合资设立且由系统内企业控股或共同控制的合资公司,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围。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外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坚持“战略引领、严格决策、规范管理、维护权益、防范风险”基本原则,将参股投资作为协同既有核心业务、发展培育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完善产业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集团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投资事业部牵头管理集团公司参股股权及经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股份)授权其行使管理权的参股股权管理工作,总部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参股企业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六条 各投资主体是参股股权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七条 对外参股经营应当明确参股经营投资管理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 参股经营投资审批和决策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主体要结合集团公司自身优势和国家区域战略、产业发展战略,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