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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述评与展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实证研究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国内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不断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也逐渐增多,其研究将逐渐成为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实证研究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国内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不断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也逐渐增多,其研究将逐渐成为国内会计研究领域的热点。笔者通过阅读国内外已有文献,发现当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主要涉及披露形式与评价方法、影响因素、披露价值和市场反应这四个方面。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与方法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形式有强制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前者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董事会报告中提及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后者指除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外,在其他部分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Kavitha & Anita,2011)。总的来说,自愿性披露比强制性披露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更多更广(Cowan & Gadenne,2005)。Abbott和Monsen(1979)通过选取1974年财富榜500强企业的450家企业作为样本,实证研究发现自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具有重要技术优势的披露形式。Waller和Lanis(2009)发现在所研究的广告行业前六的公司中,有4家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自愿性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部分。

  目前国内外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以自愿性披露为主。黎精明(2004)利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从六家企业所公开披露信息的信息中抽取出社会责任信息,发现企业可通过网站、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形式披露会计基础型和非会计基础型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阳秋林(2005)探讨了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和原则,提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应以传统的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即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利润表和社会现金流量表。然而,宋献中和龚明晓(2007)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质量进行实证分析,提出由于当前国内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缺乏,会计年报可能并不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首选形式。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方法 早期, Abbott和Monsen (1979)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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