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总审计师管理模式探讨
从1983年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成立开始,陆续有审计同仁和专家学者呼吁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随后,部分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试点设立总审计师,取得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全面推广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2018年1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2020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 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再次建议出台落实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2021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法修正草案,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确定了“应该建立”的问题,接下来要探讨“如何建立、如何管理”的问题。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还没有出台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的细则,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设想几种管理模式,并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以供参考。
其他班子成员转任或兼任模式
在国有企业中,通常是董事长直接管理内部审计部门,也可能有一名班子成员协助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台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细则时,一方面,可能会规定国有企业不能借改革之机增加领导职数,之前有班子成员协助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部门的,可能会由该名班子成员转任或兼任总审计师;之前没有班子成员协助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部门的,可能会由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班子成员转任或兼任总审计师。另一方面,有的制度细则可能不会限定领导职数,但国有企业为了保持审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可能会选择之前的分管领导或其他班子成员转任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负责,在“一把手”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该种模式比较温和,国有企业在设立总审计师时容易操作,审计对象也容易接受,内部审计队伍容易保持稳定。但是设立总审计师的初衷是重塑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