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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管理行为,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企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管理行为,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企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银行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财务部门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人是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未能落实管理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集团公司将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及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以及程序合规性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办理业务所涉及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业务管理权限与岗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内控制度具体规范——货币资金》确定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严格依据本单位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层级货币资金业务管理权限、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能力的人员办理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或直接接触本单位货币资金。经授权的审批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备接受过出纳业务培训的专人担任出纳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出纳业务岗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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