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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市场开发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项目的市场开发和对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在市场开发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统一各层级的重点项目追踪开发目标,不断扩大企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市场开发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项目的市场开发和对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在市场开发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统一各层级的重点项目追踪开发目标,不断扩大企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内基建市场开发工作中被列为重点开发、重点策划、重点投入、中标几率大的市场追踪和开发的工程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开发项目应属于重点项目:

  1、在本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建设规模或对集团公司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项目;

  2、开拓新市场、新领域、对市场开发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能补缺集团公司业绩需要的项目;

  3、预期目标利润率达到10%以上;

  4、中标几率大或有竞争优势的项目;

  5、属于集团公司重点客户所管理或招标的项目;

  6、负责项目开发的机构认为应属于重点开发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开发和管理实行重点项目清单制,重点项目的数量不得少于本机构投标项目总数量的30%。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基建所有追踪开发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确认

  第五条 每年末办事处要依据所收集的辖区内来年投资、工程建设信息、招标计划等,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对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经认真分析和研究后确定重点项目,并按领域分类编制《XX年度重点追踪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开发责任人、拟定投标子(分)公司,X月X日前报送所属地区经营部。

  第六条 地区经营部汇总所属办事处报送的重点追踪项目清单后,结合本区域内市场情况和营销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分析后确定本辖区内的重点项目,明确责任领导或项目开发责任人,确定投标子(分)公司,并编制本地区经营部《XX年度重点追踪项目清单》,X月X日前报送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市场部。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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