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集团公司整体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集团公司整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向控股公司(直接和间接)、 集团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直管项目或托管项目及虽未控股实质有管理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单位)委派会计人员,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并对派驻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会计人员自身条件与能力,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会计人员范围主要为派驻单位的总(副) 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委派会计人员),一个单位委派一名财务人员。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统一调配,统一任免, 统一考核。委派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人选,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察,并征求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聘任。委派会 计人员解聘按同样程序办理。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代表集团公司管理和监督被派驻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既对集团公司负责也对派驻单位负责, 在业务上直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委派会计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聘任期间,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劳动工资、社保、公积金由派驻单位管理,费用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委派人员月工资、年终绩效执行派驻单位标准,年终绩效派驻单位低于集团公司同职级财会人员的,由集团核定标准补齐,费用由派驻单位承担。合资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费用在合资公司列支。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