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层领导干部结构,加强基层单位班子建设,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并充分发挥中层干部易岗易薪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深化公司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层领导干部结构,加强基层单位班子建设,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并充分发挥中层干部易岗易薪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深化公司用人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内部退养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员工活力、提高管理效益,同时更好地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更加和谐的企业氛围,结合X公司员工管理的实际,制订员工易岗易薪与内部退养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中层干部易岗易薪条件、程序和待遇
第二条 公司中层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实行易岗易薪:
(一)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年满50周岁的;
(二)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经公司党委研究确认为不胜任的领导人员;
(三)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建议易岗易薪,并经公司党委研究通过的;
(四)因个人身体状况等其他原因,需要易岗易薪的。
第三条 中层干部易岗易薪任免程序:
(一)提出易岗易薪人员方案;
(二)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三)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四)办理任免手续。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各地区经营部、直管项目(指挥)部领导人员易岗易薪后,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五条 中层干部易岗易薪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督导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从事具体的管理、督导或技术岗位工作的,要根据企业阶段性工作重点,或根据企业的统一安排,围绕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企业党建,以及企业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工作安排等部署和落实情况,积极开展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易岗易薪后,不再参加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评价,依据易岗后实际岗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