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厘清公司治理主体之间权责界面,促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及国企改革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授权主体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统称为被授权人)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被授权人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在可授权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及授权清单制定和修改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由董事会作出决策。
(二) 依法合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以及公司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须由董事会决策,省国资委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未经同意不得转授。
(三) 质量效率相统一原则。董事会坚持权责匹配、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四) 清单行权原则。董事会建立授权清单,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