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天津火灾爆炸事故心得体会 近期,检察机关公布了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12名领 导干部的刑事拘留措施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初步结论。在责任认定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在这些违法失职
篇一:天津火灾爆炸事故心得体会
近期,检察机关公布了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12名领 导干部的刑事拘留措施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初步结论。在责任认定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在这些违法失职行为中,绝大部分都是失职行为,即不作为的监管失职行为。管理机构有合法的监管职权,当然相应的就有监管职责。滥用监管职权,会构成违法乱作为,不履行监管职责,则会构成监管失职。现在,以天津港一案,谈谈监管者监管失职行为的种种表现。
其一,失察。所谓失察,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不了解、不知道。古语说,不知者不为过。为什么要对不知者追究责任呢? 因为监管者依法依规应当了解、知道。如果这种不知,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是因为不负责,当然是失职了。对于失职者就应当追究其责任。所以,在对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上,明确了他们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也就是说,此处的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因为不负责,就是因为失察所致。 其二,失为。所谓失为,是指对己经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没有及时取监管
措施,表现为未作为、缓作为等。监管者的职责之一,是对违法行为采取及时监管措施,以纠正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却不采取监管措施,就是失职中的失为,应当追宄责任。
其三,失力。所谓失力,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管软弱无力,从而导致危害
后果发生。监管者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监管措施无力,不足以消除违法,从而导致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责任人员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天津港(集团)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