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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XX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驾驶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聂某,造成杨*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某、杨*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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