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三重一大事项怎么决策
有人经常说,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以此理由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总经理办公会严重弱化。实质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而这个“集体”是指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三重一大”部分内容中,由党委会研究决定,而绝大多数事项是党委会前置研究定方向,具体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权责研究决定,其中生产经营具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和董事会不能剥夺总经理办公会的权利。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要点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出处:“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深化: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第六款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