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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法律之思考

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法律之思考

工程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提交的担保金,在防止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保证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其往往被“误读”和“滥用”,实际收受中有许多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其结果将损害法律的尊严,增加社会成本,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探讨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很有必要。本文列举了一些典型违规现象,并指出其违反的具体的法规条文,并提出规制的相应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是指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作用体现在: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在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督促招标人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定标;从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由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共同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程投标保证金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实际招投标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规定本身又存在漏洞。笔者自2001年起在施工企业从事投标工作,亲历了全国80%以上地区,500个以上项目投标,感到招标人在投标保证金方面给投标人越来越多的限制,投标人往住处于被动的“接受”位置,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投标保证金在收受后又缺少监管,其往往成为招标人挪用资金或其利息进入“小金库”的来源。这个问题的长期存在固然有市场自身(招标人与投标人天然“不平等”)、监管缺位(条块分割管理、自我监察、同体监督)等原因,但法律缺位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作为一名在职法律硕士,愿从法律角度分析投标保证金存在的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办法,希望能引起同行的共鸣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行法律对其规制不力之处

笔者拟根据《办法》规定从谁来收(收受人)、如何收(提交方式)、收多少(限额)、收多久(期限)、期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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