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文档

工程公司责任约谈工作细则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责任约谈工作,强化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约谈,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不断夯实集团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第一条  为健全集团监管体制,规范开展各项责任约谈工作,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充分发挥以追责促追损、促发展的作用,依据《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及《公司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区域性总部(指挥部)、直属经营部和集团公司一次性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集团公司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责任约谈:

(一)国家政策执行方面

贯彻落实XX重要指示批示和D、国务院,以及国资委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上级党委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党委有关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二)印章管理及信访方面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损失、恶劣影响的;私刻集团公司各类印章以及使用私刻的集团公司各类印章的;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置失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极端上访事件失控的;存在被上级单位要求限时督办解决的重复上访、信访积案等问题的。

(三)改革和公司治理方面

未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改革重组、混改要求的;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导致改革失败的;产生不良影响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绩效考核方面

所属单位绩效考核指标实际或预计完成情况与考核目标存在较大差距的。

(五)经营运行方面

违反“六不揽、七严禁”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经营责任事故的;或引发重大的信誉风险或经营事故的;存在重大经营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经营后果,但故意隐瞒未及时上报的;实际或预计完成情况与预算指标

免责声明:我的文档均来自网络或用户投稿,仅供用于学习和交流,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