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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内部分包应谨慎 借款责任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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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内部分包应谨慎 借款责任公司担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刘某、张某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邓某代表甲公司某项目部向其借款的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请求甲公司给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9年5月,甲公司某项目部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滑坡治理工程和部分护坡及排水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简称为甲公司工程一队,邓某为一队队长。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公章、项目部的公章和甲公司内部合同专用章。2009年7月,A公司与刘某、张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张某。由于A公司邓某与刘某、张某在借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刘某、张某认为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以甲公司项目部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甲公司项目部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内部承包;(2)邓某的借款行为是否代表甲公司。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甲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被驳回,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中,对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认为:

  (1)甲公司一队作为甲公司某项目部的内设机构,其与甲公司某项目部之间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首先,邓某被任命为甲公司一队的队长,邓某的行为理应视为代表甲公司一队的职务行为:其次,A公司虽在名义上作为合同乙方与甲公司某项目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载明“乙方:A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一队)”,乙方所加盖的公章并非A公司经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作为甲方的甲公司某项目部亦在合同上特别加盖了内部合同专用章,表明甲公司实际认可甲公司一队是该合同的相对方;最后,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甲公司一队一直以承包人身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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