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启示如何规避日常工作的法律风险,以便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合理运用诉讼时效 有效化解败诉风险
【基本案情】
X年X月,李某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其2015年10月至甲公司某项目担任司机,项目于2016年12月结束后,公司要求其回家等候通知。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休假或倒休,末支付加班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合计金额X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李某主张的各类加班费用是否应予支持;二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三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四是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等是否有合法依据。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甲公司收到仲裁传票后,全面展开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发现诸多与李某主张不符的事实情况。办案人员重点针对此类情况,收集整理证据资料,研究应对策略。在庭审中,甲公司法律顾问围绕双方争议交焦点,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相应证据,进行有效抗辩。(1)在庭审中,甲公司不认可李某主张各种加班事实,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之规定,要求李某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李某既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出甲公司掌握此类证据。(2)经办案人员调查,项目部确实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曾要求李某签订,可其以工作繁忙等各种理由推脱拒签。项目部也未保存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故甲公司无法以此进行有效抗辩。办案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系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李某主张支付二倍工作的仲裁请求,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13日部分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不应支持。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