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产生原因比较多,主要是合同条款不科学、不合理; 有一定计划性、综合性的定额与现行日益变化的技术性、具体性的个案存在一定的差别,我们应在招标阶段对于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做好专业性的、谨慎的编制与审查,对于合同条款内容应全面审查,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必将引起无效合同的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对于定额与个案中在技术上存在的差距,政府应该引导收集来自市场的数据信息,及时进行科学分析这些数据,反馈社会运用,以达到减少工程造价纠纷争议的目的。
导读:工程造价纠纷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产生原因比较多,主要是合同条款不科学、不合理; 有一定计划性、综合性的定额与现行日益变化的技术性、具体性的个案存在一定的差别,从而引起在“天书”与现实之间的争论。
因此,我们应在招标阶段对于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做好专业性的、谨慎的编制与审查,对于合同条款内容应全面审查,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必将引起无效合同的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对于定额与个案中在技术上存在的差距,政府应该引导收集来自市场的数据信息,及时进行科学分析这些数据,反馈社会运用,以达到减少工程造价纠纷争议的目的。
在我们工程造价纠纷案例中,大约归纳有以下几类:
01合同瑕疵、工程量错漏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中,因合同问题造成的纠纷是比较多的,溯源在于如下原因:
1. 由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前后不对应、措辞不达意,造成合同无法执行,需要合同双方就事件以及合同的真实合意,协调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如某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并在条款约定:交通疏解员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双方就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产生争议,经过查实,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而后续条款将“交通疏解增加费”写为“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并予定义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因合同先后表意不清,发承包双方应先回溯本工程当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理清事实,双方协商计价;若协商不成,可参考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的计价规定,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为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而设置的交通疏解人员所增加的费用。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