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企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也发生变化,为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工程公司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是指任职、 受雇于XX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综合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管理指引
第五条 对于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六条 个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给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交给单位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送税务机关。
第七条 个人 应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需要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将可享受项目信息填写至相应栏次;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向单位报送空白《扣除信息表》,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个人同时从单位内部两处以 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单位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第十条 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发生变化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单位或税务机关提供更新后的《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复核个人上报《扣除信息表》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