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文档

公司境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境外工作秩序,加强境外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境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境外员工的休假管理,建立规范和谐的境外项目部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境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工。

第二章  休假种类及规定

第三条 休假种类

本规定所称休假主要包括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病假和事假八种类型。

第四条探亲假

探亲假,是员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假期(含带薪年休假)。

1.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可享受回国探亲假,每年休假两次,原则上在境外连续工作满五个月可安排一次休假,每次30天(含往返路途),超出30天的按事假计算(公务除外)。一年内在国内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再单独安排休假;

2.员工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期休假的,单位应首先考虑调休,或适当延后安排员工休假;

3.不提倡员工亲属到境外探亲。

员工休假在规定次数之内的可报销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按企业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 员工休假由个人提前15天提出申请,项目部领导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员工国内待岗、息工等时间不计入休假周期,自返岗之日起重新起算休假周期。

第五条 婚假,是员工本人结婚而享受的假期。

员工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给婚假15天(含路途)。鉴于境外项目路途不便等特殊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当期探亲假并休。

第六条 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处理丧事的假期。丧假为10天(含路途)。

第七条生育假,指女员工在产期前后而享受的假期。

境外单位女员工–为98天;难产的另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境外单位女员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经单位同意,可另增加产前45天假期待产。 境外单位女员工生育后除享受国

免责声明:我的文档均来自网络或用户投稿,仅供用于学习和交流,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