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职工、退休职工。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收支结余等情况,在限额内合理制定标准。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五条 公司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职工的医疗补助。年度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标准及要求
(一)职工非因公患病单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经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包括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扣除丙类项目费用(自费项目)达到800元的,对8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报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报销80%;45岁(含)以上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报销70%;45岁以下职工报销6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10万元。
(二)年龄以虚岁计算。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年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应的标准,计算年龄公式为“本年度-出生年度+1”
(三)职工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需提交申请,将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住院费报销支付单、所在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申请表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申请单交社保部门审核报销。
(四) 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护工费等由本人自负,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门诊医疗费标准及要求
(一)经统筹地基本医疗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为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