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实物资产管理行为,明确实物资产管理权贵,加强实物资产管理,防止实物资产流失,保障实物资产安全,提高实物资产效能,实现实物资产价值最大化,制定了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物资产管理行为,明确实物资产管理权贵,加强实物资产管理,防止实物资产流失,保障实物资产安全,提高实物资产效能,实现实物资产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固有资产法》、《企业固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及其所属或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培训中心等实体组织机构或单位。所属或实际控制的子分公司、培训中心等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公司新增或拥有权属或历史拥有、实际控制的不动产及其他非生产性实物资产(战备资产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或拥有权属或历史拥有、实际控制除商业开发之外的所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沟槽、铁路专用线、自持经营或投资性物业及其他非生产性实物资产等,不包括战备资产和生产用物资设备机械类。
第四条股份公司投资开发部部是全系统实物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包括资产新增、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的管理体系建设等;负责贯彻国家、国资委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系统实物资产的新增(部分)、托管、出租、出让、转让、置换、变更、剥离、核销等管理工作及其盘活处QY务,以及机构变动,公司分立、合并、改制、上市、转让、解散等涉及实物资产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需建立健全符合内控要求的实物资产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主管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物资产管理必须依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战略规划与实物资产现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围绕实物资产增值创效、价值最大化宗旨,对有增值价值的实物资产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增加资产收益;对低效但有开发价值的实物资产进行积极盘活开发再利用提升资产价值;对未使用、不需用或确实无效应当处置的实物资产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进行合规处置,取得合理收益,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