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文档

绝对地租理论视角下我国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产权视角

  【摘 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界定一直不明确,对征收农用土地时的“公共利益”定义不清楚,这就使得我国的农民失地之后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我国的征收补偿标准虽然有所修改,但还是不符

  【摘 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界定一直不明确,对征收农用土地时的“公共利益”定义不清楚,这就使得我国的农民失地之后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我国的征收补偿标准虽然有所修改,但还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的。本文在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讨论这些问题,主要是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国家收取的赋税。最后,在解决土地产权和征收补偿的诸多问题中,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促使我国土地市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绝对地租;土地产权;征收补偿

  一、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

  根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主要是由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组成。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绝对地租又主要分为农业绝对地租和城市绝对地租,其中在农业地租中,绝对地租是指耕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交纳地租,主要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必须交纳的地租;城市绝对地租则主要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最终产生的地租。绝对地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绝对地租是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为条件的,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一般低于工业部门。绝对地租的数额,与农业和工业的相对发展程度有关,所以,绝对地租会跟着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相对提高而缩小。

  二、我国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土地产权的界定不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就表明,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私人或地主,而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方式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使用主体是农村家庭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

  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主体不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产权,国家实际上是农地产权的实际控制者和潜在所有者。由于农民土地处置权的缺乏,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始终无法成为有力的参与

免责声明:我的文档均来自网络或用户投稿,仅供用于学习和交流,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