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按照信息的来源与产生方式,信息资源可分为原生信息资源、外来信息资源和次生信息资源,从产权属性上三者分别定性为自主知识产权信息、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和伴生知识产权信息。信息确权理论是信
摘 要:按照信息的来源与产生方式,信息资源可分为原生信息资源、外来信息资源和次生信息资源,从产权属性上三者分别定性为自主知识产权信息、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和伴生知识产权信息。信息确权理论是信息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应当考虑作为信息确权理论“硬核”的信息资源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信息消费与信息侵权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的研究以及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信息确权的商品价值论依据、信息确权的技术手段、信息确权的当事人协商机制、信息确权的行为规范与评判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产权 信息资源 信息确权 信息确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4-0089-091 信息产权的科学内涵 信息产权的英文表达是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字面意思是信息的财产权利,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可能会产生不全面或者是片面的认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已故研究员郑成思教授认为“信息产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扩展。这一概念突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1-2]。 博秀兰[3]认为信息产权是指基于信息财产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信息产权的最大特点是将信息作为重要的产品加以保护,这种产品不仅包括具有创新内容的一次信息,也包括通过生产者对繁杂、分散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组织等深加工后所形成的二次信息。张振亮[4]的观点更进一步认为:信息产权是信息所有人或其他信息权利人对相关信息在采集、使用、转让、存储、修改等活动中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作为信息时代新型权利形态,信息产权与传统物权及知识产权存在密切联系,又有清晰的界限。我国信息产权制度的逐步确立、充实与完善,将有效地避免、化解信息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建立起信息社会基本的利益关系格局。 杨宏玲,黄瑞华[5]则指出:信息产权概念中产权一词应在如下意义上使用:一是权利的性质是财产权;二是确认财产的初始权利,解决归属问题。因此,信息产权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