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督办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督办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督办,是指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督办
第五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经初步核实后,按照分类处置原则由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核查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督办分为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两种方式。
第六条 以下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挂牌督办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一)国资委移送的,不需要股份公司直接核查或提级办理的问题线索;
(二)股份公司领导批示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
(三)内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和各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等移送的,涉及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层面、形成较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较为严重的,或涉及二级集团公司及以下层面,形成重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严重的;
(四)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挂牌督办的。
第七条 以下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指导督办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一)单位领导批示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关注的;
(二)内外部审计、巡视、纪检和各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等移送的,除列入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或挂牌督办事项以外的;
(三)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审计、巡视、纪检和各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等要求自查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各单位按照责任追究报告机制反映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 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