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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整体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集团公司纪委研究决定,建立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整体监督作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大监督”格局,推进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议事机构,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沟通交流反腐倡廉建设相关信息;

(二)讨论研究反腐倡廉工作重要问题;

(三)协调解决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

(四)总结通报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

(五)听取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商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干部部、公司办公室、工程管理部、设备物资管理部、科学技术部、安全质量部、财务部、审计处、法律事务部、纪委办公室、案件检查室、执法和效能监察室、派驻纪检组、工会综合工作部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信息、汇总议题、安排会议、整理纪要、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六条  联席会议既可单独召开,也可与其他反腐倡廉工作的相关会议结合起来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可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也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和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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