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十余年来,专利质押业务在各方支持引导和参与下不断开展,但亦有诸多困境,于此,对专利质押基础理论的研究极具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专利质押的性质、专利质押的设立要件及专利申请权的可质
摘 要:十余年来,专利质押业务在各方支持引导和参与下不断开展,但亦有诸多困境,于此,对专利质押基础理论的研究极具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专利质押的性质、专利质押的设立要件及专利申请权的可质押性三个角度加以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专利质押;登记对抗主义;专利申请权;意思自治;交易安全 一、专利质权的性质--专利质押与"专利抵押" 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将专利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这些争论主要产生于质押合同的占有规则。有学者认为专利权担保更多具有抵押的特点,因专利权的无形性使其无法转移占有,故专利抵押更能显示专利担保的实质意义。①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权利质权制度吸收了抵押权和质押权两种方式的优点。②笔者认为,专利质押独立并区别与传统的动产质押,故专利质押的表述并无不当。 质押合同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是否转移占有是区分抵押权与质权的标准之一。③笔者认为,权利也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专利质押适用民法上的"准占有"制度。专利权的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实质的认识和利用。专利权无法像传统有形财产一样转移占有,因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知识产权中难以发挥作用,专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④,同样可以产生"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对物的事实支配并维护社会秩序,而专利质权人具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享有该权利的表象,并且事实上行使该项权利,同样的维护了社会秩序。因此,占有系对有体物的支配,而准占有则系对权利的支配,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可以作为准占有的标的,故专利质押无须正名。 专利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大规模产业化的实施,现实中专利质权人并没有管理质押专利的真实意思和能力,其获得专利质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对其享有债权或其他权利进行担保。所以专利质押后,专利质权人一般允许更具专利产业化能力的专利权人继续使用该质物并允许其对第三人实施许可。我国现行法律亦允许专利质押双方实施上述行为⑤,此规定解放了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