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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全覆盖,根据《关于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单位2017年以后形成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须向党委备案,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报送市委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宣城市委、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

  为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全覆盖,根据《关于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单位2017年以后形成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须向党委备案,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报送市委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宣城市委、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备材料和方式

  1、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样式见附件),一式三份,按备案报告、制定说明、正式文件顺序装订。

  2、备案报告应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

  3、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4、应当报送市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备案审查

  (一)审查主要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3、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党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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