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集团公司市场不良信用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2018-08-24企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集团公司市场良好形象,提升企业诚信度,扩大企业品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说的“市场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包括串通投标、企业经营异常黑名单、违规排污、违规噪声排放、违法建设临时设施、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未办理取水或排水许可手续等,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1. 发展部为集团公司外部不良信用行为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