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总承包人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款项后再向分包人付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付款的进度或比例向分包人付款等,目的在于减小总承包人的资金风险,实现与分包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角度深入剖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探讨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最早源自1994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条第2款,现在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出现得愈加频繁。“该条款通常是指总承包人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款项后再向分包人付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付款的进度或比例向分包人付款”等。“背靠背”条款的目的在于减小总承包人的资金风险,实现与分包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角度深入剖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探讨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一、“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
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的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期限的条款。
1.“背靠背”条款系附条件条款的裁判观点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中,法院认为:电建湖北分公司与十一冶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约定:“结算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一个月内支付;十一冶公司将合同结算金额内剩余对开发票开齐交电建湖北分公司,且电建湖北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该约定系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条款。《结算协议》约定的电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即在其收到业主款项一个月后支付。
2.“背靠背”条款系附期限条款的裁判观点
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