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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效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的支出,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 号)等相关规定;

(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

(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作指南;

(四)地方制定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政策、制度、规范等;

(五)各试点地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六)中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财会监督报告及处理决定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结束后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和实施管理。包括地方承诺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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