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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管理办法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过程管控,督促各级领导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施工现场依法依规作业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现修订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带班领导范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施工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片区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以及接受指派的其他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指挥部(项目部)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领导班子成员,包含指挥长(项目经理)、指挥(项目)部书记、副指挥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经济师、总机械师等。

第三条 领导带班内涵: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节点(时段),各层级企业、指挥部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力度,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效率,落实领导人员安全质量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质量隐患,提升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自控能力及应急处置能力。带班检查是指由各层级企业、指挥部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的检查;带班作业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有关工序进行中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境外项目要同时遵照属地要求。

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领导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二章 带班检查要求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各层级企业负责人、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项目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三级公司企业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分公司(非独立法人),集团公司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委托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工程项目所属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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