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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创建幸福家庭实施办法

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创建幸福家庭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工会服务和谐企业建设,制定具体活动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幸福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为打造“幸福XX”,推进集团公司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的意见》《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和《幸福家庭评选表彰办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幸福家庭范围为全集团职工家庭。职工家庭中有一名成员是集团公司职工的,均有资格参加创建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创建幸福家庭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开展。集团成立创建幸福家庭领导小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工会综合工作部、工会组织维权部和团委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创建幸福家庭工作,协调制定相关政策,落实上级有关要求。

第四条  创建幸福家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维权部。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  创建幸福家庭的标准:

(一)爱国守法。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市民守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二)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维护和爱护公共环境,崇德尚礼、知行统一。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平等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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