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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新刑诉法后驻监检察室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1-01  摘要:新刑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明确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其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1-01  摘要:新刑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明确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其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监所检察部门迎接挑战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如何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讼法;监所检查工作;挑战;问题;对策

  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修改,更加明确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与此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但对后续的规定不够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发现错误后纠正难度大。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变更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这一规定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刑诉法修改之前,监所检察部门实现的是同步监督。然而这种同步监督,依据是部门规定,没有规定监狱、看守所的义务,约束力不强,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实效往往取决于看守所的配合程度。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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